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办事指南(暂行)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五)《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改版)》(人社部2017年第32号令)
二、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应当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的,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外国普通人员(C类)
外国普通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办理流程
(一)正常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登记注册: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须注册账号,在线完整填写除“单位标签”(该项目符合对应条件的特殊类型单位可据实填写)外的所有项目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情况,认证时限5个工作日。
2.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
3.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预审通过。
4.受理。预审通过后由审查机构直接在线受理(需纸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的,可由申请单位经办人自行在线打印并至外专局窗口加盖专用印章)。
5.审查。决定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所有网申材料原件(采用承诺制的材料除外)。
6.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二)外国高端人才(A类)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2.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采用承诺制;
4.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5.外国高端人才境外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入境后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6.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期限最长可达5年。
五、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信息注册表 |
原件 |
1 |
电子 |
加盖本单位公章。 |
授权使用单位外事、人事或依法刻制的冠以法定名称的劳动合同业务专用章的,需提交公章授权书备案。 |
2 |
合法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已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
|
3 |
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
|
4 |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 |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
|
5 |
经办人委托书 |
原件 |
1 |
电子 |
需明确经办人所在单位,建议参照成都市外国专家局官网标准模版出具。 |
|
备注: 1. 所有材料在线提交电子版,均需原件彩色扫描(或清晰拍照)、按文字方向正放上传,无需递交纸质材料(外专局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2.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3.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须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4.申请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须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 5. 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登记证》,包括母公司和成员公司)、中央所属企业及其二级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经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以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修订版认定)、大中小型企业(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附录19“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认定)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账号后,申请许可时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6.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7.用人单位务必填写单位经营范围、准确填写业务管辖部门所在行政区域并明确所在的区/市/县(需与合法登记证明注册地址相一致);同一用人单位不能申请多个帐号。 8. 材料电子格式“原件“指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 |
(二)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电子 |
在线填写后导出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申请表中申请人教育背景需从高中开始填写,工作经历需从大学毕业逐一填写至今,明确到月份,期间不得有3个月以上间断,无工作期间可据实填写,若工作年限较长可从10年前填写至今) |
2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人职位及联系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
3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采用承诺制。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
5 |
申请人体检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提交健康承诺书,入境后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成都体检机构: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市桐梓林北路1号,TEL:85197251 |
6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
|
1 |
电子 |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上述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起止时间、职位、保险条款、盖章页(签字)等必要内容。 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
7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
1 |
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
8 |
申请人6 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 |
电子 |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
不得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9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电子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
10 |
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电子 |
|
|
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非英文的其他外文材料,一般应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章)。如翻译件内容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受理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须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须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 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材料(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材料项(2)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国籍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8.中国驻外使、领馆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 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10.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原则上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项仅需上传电子件外,其他项均可不再上传电子件及提供纸质材料查验。 11. 材料电子格式“原件“指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 |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在线填写后导出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
上传电子件并查验原件 |
2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上传电子件并查验原件 |
3 |
申请人所持签证(Z 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上传电子件并查验原件。除遗失等特殊情况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照一致。 |
4 |
聘用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合同应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
上传电子件并查验原件 |
5 |
体检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
上传电子件并查验原件 |
6 |
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上传电子件并查验原件 |
7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查验原件 |
8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查验原件(含认证材料) |
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查验原件(含认证材料) |
10 |
其它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上传电子件并查验原件 |
备注: 1.申请人应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并重新上传该表。 2.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3.第7、8、9项材料仅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查验,不需上传电子件。 4. 材料电子格式“原件“指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 |
六、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
七、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
决定机构批准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单位经办人现场提交所有需查验的网申材料合格后,凭本人身份证件领取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未批准的,申请单位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62377790
投诉电话:028-61888298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3楼11-16号窗口
网址: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
http://39.155.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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