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办事指南(暂行)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四)《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
(五)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二、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登记注册: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须注册账号,在线完整填写除“单位标签”(该项目符合对应条件的特殊类型单位可据实填写)外的所有项目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情况,材料齐备,认证时限5个工作日。
2.网上申请。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专门机构的,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
3.网上预审和受理。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4.审查。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5.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电子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
申请人承诺本人无犯罪记录。 |
2 |
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 |
原件 |
1 |
电子 |
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入境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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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
1 |
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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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简历 |
原件 |
1 |
电子 |
个人简历需中外文对照,包括受教育经历(从高中开始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逐一填写至今中间不能间断,明确单位名称、职位、工作内容;所在国家如在中国工作需写清楚城市),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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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历或技术(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非中文学历或资格证明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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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 |
7 |
其他 |
原件 |
1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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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90日以下,含90日)的,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申请时应填写全部工作地点。 2.应按准予批准的工作期限工作,不得延期。 3.持Z字签证,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不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停留期超过30日的(含30日),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5.所有外文材料均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非英语外文材料原则上应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章)。 6. 材料电子格式“原件“指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 |
五、办结时限
如无特殊情况,网上申请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网上受理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
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
决定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公告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批准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未批准的,用人单位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62377790
投诉电话:028-61888298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3楼11-16号窗口
网址: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
http://39.155.161.12;
成都市外国专家局http://chengdu.caie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