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请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二、校内聘用流程:
1. 聘用单位初步确定拟聘人选;---(各学院及实验室等)
2.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拟聘人选;---(人事处)
3. 拟聘外国人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处)
4. 聘用单位提交拟聘外国人相关材料为其办理涉外手续及工作许可等---(国际处)
三、办理涉外手续、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
境外申请工作许可
第一步:境外申请签证
(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拟聘外国人在入境前需先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凭该通知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并办理工作签证(Z字签证),入境后方可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Z签证适用于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的有效时间由外国人工作许可有效期决定,一般最长为5年。办妥居留许可后,工作签证作废,居留许可相当于多次入境签证。
(二)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指与我校签订的合同中,聘用职位为副研究员/副教授及以上职位的外教和40岁以下的外籍博士后,此类为《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申请R字签证。
第二步:入境后办理工作许可
(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聘用单位须协助外国人在入境后30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入境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表
入境后3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入境后5日内——进行身体检查
入境后25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后,在办妥居留许可之前不可出境,否则工作签证失效,将导致其无法再次入境。
境内申请工作许可
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材料应按照境外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要求提交。
四、其他业务办理流程
(一)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若外国人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足2个月;经聘用单位和外国人协商确定,需要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延长在华工作时间,则聘用单位须协助外国人申请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
根据外专局要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业务须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到期60日之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由于申请不及时导致外国人工作许可过期的,需按照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需根据中国出入境法律法规,在居留许可到期前离境,再重新办理Z签证或R签证入境。
因此,请务必在合同聘期到期前至少60天完成新合同的签订,以便给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足够的办理时间,避免造成在华非法居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其他损失;
如果外国人的住宿登记表和外国人体检表已过期,也须在居留许可到期前至少60天重新进行体检。
>>查看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手续流程、所需材料和居留许可延期所需材料
(二)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处提出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具体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专与引智服务办公室。(电话:66367385)
(三)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申请人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注销。
(四)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向国际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件。
(五)在境内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材料应按照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要求提交。
1. 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入选国内人才计划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部分A类人才);
2. 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
3. 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短期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或《短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4. 在华工作外国人的家属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5. 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