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办事指南(暂行)
一、法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
(二)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
二、办理对象
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三、审批条件
(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雇专家工作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五)受邀外国专家条件
受邀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3.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三、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登记注册: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须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情况,材料齐备,认证时限5个工作日。
2.网上申请。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专门机构的,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
3.网上预审和受理。受理机构承诺在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4.审查。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5.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申请单位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
原件 |
1 |
电子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
申请人承诺本人无犯罪记录。 |
2 |
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
原件 |
1 |
电子 |
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入境次数。 |
用人单位应注明邀请外国人的费用安排,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对被邀请外国人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 |
3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
1 |
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
4 |
其他 |
原件 |
1 |
电子 |
|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应提交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证明材料。 |
备注: 1.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可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 〕176号)文件规定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随行人员均需填写申请表。 2.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F字签证,入境后无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4.所有外文材料均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非英语外文材料原则上应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章)。 5. 材料电子格式“原件“指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 |
五、办结时限
如无特殊情况,网上申请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网上受理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签发。
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62377790
投诉电话:028-61888298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3楼11-16号窗口
网址: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
http://39.155.161.12;
成都市外国专家局http://chengdu.caie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