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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来源:国家留学基金委 发布日期:2010-07-29 15:21:03

一、保证金交存数额:

1、留学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2、留学期限3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交保证金数额详见附表。

(1)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及攻读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 等在职人员,交保证金数额详见附表。留学期限12个月以上的上述在职人员,按照附表中“7-12个月”标准交存保证金。

(2)去往一类国家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交保证金2万元(须出示有效学生证明)。

去往二类国家的在校研究生,交保证金2万元;在校本科生,交保证金1万元(须出示有效学生证明)。

3、对国家类别的说明:

(1)一类国家: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奥地利、瑞典、荷兰、丹麦、冰岛、挪威、芬兰、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希腊、日本、新加坡、韩国、卢森堡

(2)二类国家: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塞尔维亚、黑山、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拉托维亚、马其顿、爱沙尼亚、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立陶宛、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

哥伦比亚、智利、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厄瓜多尔、秘鲁、古巴、玻利维亚

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孟加拉、斯里兰卡、柬埔寨、文莱、尼泊尔、叙利亚、越南、巴基斯坦、蒙古、老挝、朝鲜、印度、缅甸、塞浦路斯、土耳其、以色列、埃及、科威特、沙特阿拉伯、伊朗、卡塔尔、黎巴嫩、也门、约旦

南非、摩洛哥、喀麦隆、突尼斯、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坦桑尼亚、加蓬、埃塞俄比亚、苏丹、赞比亚、尼日利亚

附表

国内地区

赴一类国家交保证金数额

赴二类国家交保证金数额

一类地区

7-12个月

4-6个月

7-12个月

4-6个月

北京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上海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广东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海南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天津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福建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江苏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浙江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山东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湖北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辽宁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二类地区

7-12个月

4-6个月

7-12个月

4-6个月

重庆市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四川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河北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山西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吉林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黑龙江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安徽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江西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河南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湖南省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三类地区

7-12个月

4-6个月

7-12个月

4-6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贵州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云南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陕西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甘肃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青海省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西藏自治区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二、保证金交存地点:

保证金应交到留学基金委专设的“留学人员保证金存取处”,地点: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中国银行北京车公庄支行。

三:保证金交存方式:

★交现金(人民币)

(1)时间: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时间可根据本人出国时间确定,最迟应在离境前3-5天内交存,以确保顺利办理领取签证和机票等出国手续。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方式:留学人员本人交存或委托他人代交。交款时需出示资格证书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录取文件(复印件)。交款后即可领取“保证金收款证明” 。

(3)不收外币现钞、存折、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通过银行划转

(1)时间、账号:留学人员选择通过银行划转方式交存保证金时,应在出国前(至少不能少于半个月)办妥银行电汇手续,否则,保证金未到账,留学基金委不予开具“保证金收款证明”。可按下列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汇款:

开户名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车公庄支行

账号: 822720608408094001

(2)方式:

a.留学人员自行到银行办理电汇手续将保证金划转到指定账户。

b.留学人员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以电汇方式将保证金划转到指定账户。

c.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或其他单位财务部门以电汇方式将保证金划转到指定账户。

d.留学人员自带汇票将保证金划转到指定账户。因银行对汇票兑付要求十分严格,经常出现退票的情况,特别提请留学人员尽量避免使用汇票。

(3)注意事项:

a.通过银行电汇划转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应在银行电汇划转的单据“汇款用途栏目”中注明“XXX保证金”字样(XXX为留学人员姓名)。请在汇出保证金款同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简称《信息一览表》),一并将银行电汇划转保证金的回单复印件与《信息一览表》(格式如下)电传给留学人员保证金存取处(传真:010-88395790)。

信息一览表

交款人姓名

工作单位

留学国别

身份证号码

保证金数额

联系电话

留学期限

学号

通讯地址

邮编

b.一般情况下,留学人员保证金到账后,经与其银行电汇划转保证金回单的传真核对无误,留学基金委根据《信息一览表》提供的各项信息填制“保证金收款证明”并按其通讯地址将“保证金收款证明”挂号寄出。

c.如果不需要留学基金委寄“保证金收款证明” 的,请在《信息一览表》的通讯地址栏内注明“自取保证金收款证明” 字样。

d.自带汇票的留学人员到北京后,将汇票交到留学人员保证金存取处(见交现金的地点),汇票填制无误,银行不退票的,在第三个工作日可领取“保证金收款证明” 。

★联系人:李国刚,联系电话: 010-88395764;010-88395714;010-6609391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