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国(境)外学者
荣誉学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的国际化进程,扩大国际影响,提高知名度,加强与国(境)外机构的学术交流,特设立涉外荣誉学衔,以此表彰和鼓励国(境)外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做出的积极贡献。
第二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基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国(境)外人士我校涉外荣誉学衔的申请。涉外学衔的授予由学校外事工作委员会审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国(境)外学者涉外学衔授予和管理的归口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涉外荣誉学衔包括:“客座教授(guest professor)”和“名誉教授(honorary professor)”。主要依据候选人的学术造诣、国际声望和对学校的贡献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为切实开展与国(境)外学者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首次访问本校的申请人不宜申请客座教授,对名誉教授申请者一般也应满足此条件。
第五条 所有申请书必须要填写拟聘教授、学者与我校相关院系、教授的前期合作与交流基础,即必须反映前期学术关系,如合作发表论文、合作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合作刊物编辑、合作指导研究生、国际科研项目合作、前期讲学访问。
第六条 由国际处组织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国际处处长复核并签字后提交外事委员会评审;外事委员会返回评审意见数量等于或大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为有效评审;在返回的评审意见中,有三分之二同意,则批准授予荣誉学衔申请,反之则拒绝授予。在评审通过后,由提名单位正式举行授予仪式并颁发荣誉学衔证书和包含权利与义务的校长亲笔签字聘任信。
第七条客座教授的授予条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正教授职衔的专家、学者;在国外作出突出成就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我校校友。所有拟聘专家必须与学校有实质性的前期合作与交流,为学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热心支持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聘书由学校颁发,聘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多次续聘。
第八条 名誉教授的授予条件。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国际知名学者(主要是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国外院士、大学校长等),以及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杰出校友、社会贤达和企业精英。在聘请名誉教授时,须严格遵照教育部于2002年12月9日颁发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规定。名誉教授聘书由学校颁发,终生聘期。
第九条 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拟聘者在受聘之前必须至少已经访问过学校一次以上并与学校已有实质性合作,同时与学校一位以上教授或副教授有着前期学术交流或科研合作关系,必须明确一名校内学术合作责任人,受聘者应热情关心学校并愿意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在第二次或第二次之后来学校作学术访问时聘任。
第十条聘请境外人士作为我校兼职客座(名誉)教授(adjunct professor)的事务由人事处负责,国际处协助。拟聘兼职教授者必须首先取得我校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的资格,一般应拥有国外大学的终身教职。在与兼职教授签署合同后,人事处将聘任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国际处备案。
第十一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
1、由国际处组织审查申请材料,由处长仔细核对书面签字后提交外事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提名单位正式举行授予仪式并颁发证书。
2、如申请者的聘请工作对于学校有特别意义,聘请单位可直接向外事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外事委员会主任同意并报请校长确认后,可破格授予荣誉学衔。
3、为保证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质量,有效管理与发挥国(境)外荣誉学衔的作用,原则上按各学院教授比例限制数量,即在聘期内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总量一般不超过学院正教授数量的25%。鼓励我校教师与尽可能多的国外境外学者合作与交流,但有合作交流的学者不一定授予我校荣誉学衔。为了保证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质量,每位校内合作教师(兼联络人)原则上最多可合作与联系3名我校国外境外客座教授或名誉教授。
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授予国(境)外人士涉外学衔申请表》(附件一)、同行推荐书和其他支撑材料各一份;
(二)国际处对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外事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国际处根据外事工作委员会审议意见,提出建议方案;
(四)国际处将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国际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此前,申请单位不可对外许诺各类涉外学衔的授予。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如申请者的聘请工作对于学校有特别意义,聘请单位可申请特别通道,批准后可破格授予荣誉学衔。特别通道程序如下:(1)提交所有要求申请材料,(2)寻求3名外事委员联名推荐, (3)经外事委员会主任认可,报请校长批示。但特别通道要严格掌握,一般不予启动。
第十三条 由于名誉学衔审批的严肃性与程序性,各单位应在拟举行可能的授予仪式至少2个月前提交授予名誉学衔的申请。由于审批的结果是同意或不同意(包括暂缓)授予二种,因此在获得学校批准授予荣誉学衔的正式通知之前,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外作任何承诺。
第十四条对聘期已满之客座教授,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之需要,提出续延申请,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授予国(境)外人士涉外学衔续延申请表》(附件二),国际处根据前一管理期限内之绩效,提出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为加快涉外学衔的评定工作,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可视情况需要组织即时评审,以利于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及时开展。
第十六条学衔授予仪式应本着正规、简洁与庄重之原则。客座教授授予仪式由申请单位自行安排。名誉教授授聘仪式由国际处和申请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校内各聘请单位应加强外聘教授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校内合作责任人与外聘教授保持密切联系,相互提供信息和资料服务;有计划地安排学术讲学和科研合作。
第十八条校内各聘请单位每年应将聘请的各类教授的交流合作总结上报国际处,并建立个人工作档案。学术合作责任人应经常与所聘教授保持学术上的联系,通报学校信息,特别是学科建设与国际合作的信息,以增强所聘教授对我校的责任心与荣誉感。
第十九条各学院每年提交已聘客座教授和荣誉教授来校访问或合作情况总结报告,并给予考核,对于工作优秀单位,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每位校内合作与联络人每年应撰写合作情况总结,并提交给所在学院人事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西南交通大学国(境)外人士涉外学衔申请
表》(SWJTU_IAO_Form021)。
附件二:《西南交通大学国(境)外人士涉外学衔续
延申请表》(SWJTU_IAO_Form022)
附件三:Letter of Appointment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